海南股權交易中心(xin)掛牌業務規則
第一章(zhang) 總(zong)則
第一(yi)條 為規范股份有限公(gong)司(si)、有限責任(ren)公(gong)司(si)及(ji)合伙制企業進入海南(nan)股權交易中心(以下簡稱“本中心”)掛牌,支持(chi)實體經濟特別是(shi)中小微企業發展(zhan),保護投資者(zhe)合(he)法(fa)權益(yi),根據(ju)《中華人(ren)民共和國公司法(fa)》、《區域性股權市場監(jian)督管理試(shi)行辦法》等法律法規(gui)、行政規(gui)章以及《海南股權交易中心業務管理制度(試行)》等(deng)有(you)關規定,制定本規則(ze)。
第二條 本中心為海南(nan)省行政區域內注冊的中小微(wei)企業信息(xi)展示(shi)、股份掛(gua)牌(pai)轉讓及相關活動提供設施(shi)與服(fu)務(wu),實行(xing)自律(lv)管理,并接受海(hai)南省政府金融工(gong)作辦公室(shi)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海(hai)南監管局(ju)(以下簡(jian)稱“監管部門(men)”)的(de)監督管理。
第三條 本中心(xin)設(she)兩個板(ban)塊:交(jiao)易板(ban)和(he)展示板(ban)。擬掛牌公司進入本(ben)(ben)中心交易板、展(zhan)示板掛牌(pai)的準(zhun)入條件、項目審(shen)核、掛牌(pai)辦理(li)、違規(gui)(gui)處理(li)適用(yong)本(ben)(ben)規(gui)(gui)則(ze),本(ben)(ben)規(gui)(gui)則(ze)未(wei)作(zuo)規(gui)(gui)定的適用(yong)本(ben)(ben)中心其他業(ye)務規(gui)(gui)則(ze),本(ben)(ben)中心其他特別業(ye)務規(gui)(gui)則(ze)與(yu)本(ben)(ben)規(gui)(gui)則(ze)規(gui)(gui)定不一致的,以(yi)其他特別業(ye)務規(gui)(gui)則(ze)為準(zhun)。
第四條(tiao) 擬掛牌(pai)公司應當(dang)真實(shi)、準(zhun)確、完整地向投(tou)資者披露信息,不(bu)得(de)有(you)虛假記(ji)載、誤(wu)導性陳述或者重(zhong)大遺漏。
第五(wu)條 參與掛牌業務(wu)的中(zhong)介機構,應經本中(zhong)心認定(ding)且具(ju)備相應的會員資格,按(an)照本行(xing)業公認的業務(wu)標準和(he)(he)道德規范,認真履行(xing)核查和(he)(he)輔導義(yi)務(wu),嚴格履行(xing)法定(ding)職責,并對出具(ju)文件的真實性、準確性和(he)(he)完(wan)整性負責。
第六條 本中心對擬(ni)掛(gua)牌公(gong)司(si)掛(gua)牌申(shen)(shen)請(qing)的(de)批(pi)準,以(yi)及監管部門對擬(ni)掛(gua)牌公(gong)司(si)申(shen)(shen)請(qing)材料的(de)備(bei)案(an),均(jun)不表(biao)明對擬(ni)掛(gua)牌公(gong)司(si)股(gu)權(quan)的(de)投資價值或者對投資者的(de)收益作(zuo)出實質(zhi)性(xing)判斷或保證。
第二章 掛牌條件
第一節 交易板掛牌(pai)條件
第七條 擬掛牌(pai)(pai)公司(si)申(shen)請在本中心交易板(ban)掛牌(pai)(pai),應滿足以(yi)下(xia)基本條件:
(一)合法設(she)立并存續經營(ying)2年以上(shang)的股份有限公司;
(二)主營(ying)業務明確,商(shang)業模式清晰(xi),具有持續經營能力(li);
(三)治理結構健全,符(fu)合《中華人民(min)共和國公司法》的(de)有(you)關規(gui)定,內部管理控制(zhi)制(zhi)度完善;
(四)最近一個會(hui)計年度的(de)財務(wu)會(hui)計報(bao)告無虛假記載;
(五)合法規范經營,沒有處于(yu)持續狀(zhuang)態的重(zhong)大(da)違法行(xing)為(wei);
(六)核心高級管理人員穩定,團隊具備豐富的行業從業經驗,核心競爭力突出;
(七(qi))本(ben)中心(xin)規(gui)定(ding)的(de)其他條(tiao)件。
第八條 有(you)限(xian)(xian)責任公(gong)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(zhi)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(you)限(xian)(xian)公(gong)司的,持(chi)續經營時間可(ke)以從有(you)限(xian)(xian)責任公(gong)司成立之日起計算。
第九條 擬掛牌(pai)公司非貨幣(bi)資產出資已辦理權(quan)屬變更手續,主(zhu)要資產不存在重大(da)權(quan)屬糾(jiu)紛。
第十條 擬掛牌公司股(gu)權(quan)清晰,控股(gu)股(gu)東及(ji)由控股(gu)股(gu)東、實際控制人支(zhi)配的股(gu)東持(chi)有的公司股(gu)份不存在重大權(quan)屬糾紛,歷(li)次股(gu)份變(bian)更行為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。
第十(shi)一條 擬掛牌公司不(bu)存(cun)在(zai)重大(da)償債風(feng)險,不(bu)存(cun)在(zai)影響持(chi)續經營的擔保、訴(su)訟以及(ji)仲(zhong)裁(cai)等(deng)重大(da)或有事項。
第十二條 擬掛牌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東(dong)大會、董(dong)事會、監事會以(yi)及(ji)董(dong)事會秘書制度(du),相關機構和人員(yuan)能夠依法履行職責。
第(di)十三(san)條(tiao) 擬掛牌公司的董(dong)事、監事和(he)高級管理人員(yuan)符(fu)合法律法規、行政(zheng)規章(zhang)規定的任(ren)職(zhi)資格。
第十(shi)四條(tiao) 擬掛牌(pai)(pai)公(gong)司的控股股東、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(gong)司不(bu)得非(fei)法占用擬掛牌(pai)(pai)公(gong)司的資(zi)金、資(zi)產及其他資(zi)源。
第十五(wu)條 擬(ni)掛牌公司與(yu)控股(gu)股(gu)東(dong)、實際控制(zhi)人及(ji)其(qi)控制(zhi)的其(qi)他公司間(jian)不存在(zai)損害股(gu)東(dong)合法權益的同(tong)業(ye)競爭,以及(ji)嚴重(zhong)影響擬掛牌公司獨立性或(huo)者顯失公(gong)允(yun)的關聯交易。
第十六條(tiao) 擬掛牌(pai)公司(si)(si)會(hui)計(ji)(ji)基礎(chu)工作規(gui)范,財務報表的編(bian)制符合公司(si)(si)會(hui)計(ji)(ji)準(zhun)則和相關會(hui)計(ji)(ji)制度的規(gui)定,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(ying)了擬掛牌(pai)公司(si)(si)的財務狀(zhuang)況、經營成(cheng)果和現金流(liu)量,并(bing)由注冊會(hui)計(ji)(ji)師出具(ju)了無(wu)保留意見的審計(ji)(ji)報告。
第十七條 擬掛牌(pai)公司依(yi)法納(na)稅(shui)(shui),享(xiang)受的各(ge)項(xiang)稅(shui)(shui)收優惠符合相關(guan)法律法規(gui)的規(gui)定,擬掛牌公司(si)的經(jing)營成果對稅收優(you)惠不存在重(zhong)大依賴。
第十八條(tiao) 擬掛牌(pai)公司(si)及其控(kong)股(gu)股(gu)東、實際(ji)控(kong)制人沒(mei)有(you)已發(fa)生且(qie)尚(shang)未終結(jie)的損害(hai)投資(zi)者(zhe)合法(fa)(fa)權益(yi)和社會公共利(li)益(yi)的重大違法(fa)(fa)行為。
第(di)十九(jiu)條 國(guo)家鼓勵發展的TMT行業(ye)(科技、媒體、通信(xin)類企業(ye)),以(yi)及具有海南(nan)特色的(de)農業(ye)、旅游業(ye)、海洋業(ye),可(ke)適當(dang)放寬條件。
第二節 展示(shi)板掛牌條件(jian)
第二十條 擬掛(gua)牌公司申請(qing)在本中心展示板掛(gua)牌,應滿足以(yi)下基本條(tiao)件:
(一)主(zhu)營業務明確;
(二)合法規范(fan)經營(ying);
(三)申請資料完(wan)備并(bing)保證信息真實、準確(que)、完(wan)整;
(四)本中心規定的其他(ta)條件。
第三(san)章 交(jiao)易板掛(gua)牌流程
第三節 掛牌(pai)意(yi)向
第二十(shi)一條 擬掛牌公司董事會應(ying)當依(yi)法就本次股份掛牌轉讓的相關事宜作出決(jue)議,并提(ti)請股東(dong)大(da)會批準。
第(di)二十二條 擬(ni)掛(gua)牌(pai)公司股東大(da)會就(jiu)本(ben)次(ci)股份掛(gua)牌轉讓作出的決(jue)議,至少(shao)應當包括下列(lie)事項:
(一(yi)) 關于公司股份(fen)在海南股權(quan)交易中心登(deng)記托管;
(二) 關于公司股(gu)份在海(hai)南股權(quan)交易(yi)中(zhong)心掛(gua)牌轉讓;
(三) 關于聘請公司股份(fen)在海南股權(quan)交(jiao)易(yi)中心掛牌(pai)轉讓的(de)推薦(jian)機構;
(四) 關于聘(pin)請公司(si)法律顧問(wen);
(五) 關于(yu)聘請(qing)公司審計(ji)機構(gou)。
第(di)二十三條 擬掛牌公司進入本中(zhong)心交易板掛牌的,應當在本中心的會員(yuan)中選擇具備推薦(jian)業務權限(xian)的會員(yuan)作為掛牌的推薦(jian)機構,并聘請經本中(zhong)心認定(ding)的(de)會計師(shi)事(shi)務所(suo)、律師(shi)事(shi)務所(suo)、資產(chan)評估事(shi)務所(suo)(必(bi)要時)等專(zhuan)業服(fu)務機構為(wei)其掛牌提(ti)供專(zhuan)業服(fu)務。
第二十四條(tiao) 參與掛牌業務的會員須指派專(zhuan)人負責該項工作(zuo)。
第二十(shi)五條(tiao) 最(zui)近三年內(nei)有違(wei)法、違(wei)規記(ji)錄的(de)人員(yuan),不得參與(yu)掛牌(pai)業務。
第(di)二十(shi)六條 持有擬掛(gua)牌(pai)(pai)公(gong)司(si)股(gu)份、在擬掛(gua)牌(pai)(pai)公(gong)司(si)中(zhong)任職(zhi)或存在其他(ta)可能影響其公(gong)正履行職(zhi)責情形的人員,不得參與(yu)該(gai)公(gong)司(si)掛(gua)牌(pai)(pai)業(ye)務。
第四節(jie) 掛(gua)牌預審
第二十七條(tiao) 擬掛牌(pai)公司確定掛牌(pai)意向(xiang)后,應由推(tui)薦機構(gou)向本(ben)中心報送(song)預審材料,包括:
(一)擬掛牌公司的基本情(qing)況介紹;
(二)推薦(jian)機構立項報(bao)告;
(三)推薦機構(gou)項目成員;
(四)會(hui)計師事務所及其項目成員;
(五)律師(shi)事務所及其項目成員;
(六)資產評估(gu)事(shi)務所及其項目成(cheng)員(必(bi)要(yao)時);
(七)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(wen)件。
上述機(ji)構或人員(yuan)發生變動的,會員(yuan)應及時報(bao)告本(ben)中心并(bing)說(shuo)明(ming)原因。
第二十(shi)八條 本(ben)(ben)中心(xin)(xin)收到預(yu)審(shen)材料(liao)五個工(gong)(gong)作日內(nei)進行(xing)預(yu)審(shen),并向推(tui)薦機構反饋預(yu)審(shen)意見。推(tui)薦機構收到本(ben)(ben)中心(xin)(xin)無異議意見后,可(ke)啟動盡職(zhi)調(diao)查工(gong)(gong)作。
第二十九條 為提高項(xiang)目(mu)質量(liang),防范(fan)業務風險(xian),本(ben)中心可(ke)指派人員(yuan)對項(xiang)目(mu)小組盡職調查、材料(liao)制作等推薦掛(gua)牌工作進行(xing)指導。
第五節 盡職調查
第三十條 推薦機構應針對每(mei)家擬(ni)掛牌(pai)公司成(cheng)立專門項目小組,負責盡(jin)職(zhi)調查。盡(jin)職(zhi)調查范(fan)圍至(zhi)少應包括《股份轉(zhuan)讓說明(ming)書》中所涉及的事(shi)項。
第三十(shi)一條 項(xiang)目小組應(ying)由推(tui)薦機構內部人員(yuan)組成,至少為兩(liang)人,其中須包括具有財務和法律知(zhi)識或相關(guan)工作經(jing)驗的人員(yuan)。
第三十(shi)二條 項目(mu)小組應勤(qin)勉盡責地開展盡職調(diao)查工作,督促擬掛牌公司(si)保證披露信(xin)息(xi)的真實(shi)、準確、完整。
第三(san)十(shi)三(san)條 項目(mu)小(xiao)組完成盡(jin)職(zhi)調查工作后,應(ying)出具盡(jin)職(zhi)調查報告,項目(mu)小(xiao)組各成員應(ying)在盡(jin)職(zhi)調查報告上簽名(ming),并聲明對其負責。
第六(liu)節(jie) 掛(gua)牌申(shen)請文件(jian)報送與初審
第三十四條 推(tui)薦(jian)機構完成盡職調(diao)查后向本(ben)中(zhong)心報送如下申請(qing)文件:
(一)掛牌申請文件;
(二(er))股份轉讓說明(ming)書(shu);
(三)擬掛牌公司董事(shi)會、股東大會有(you)關擬掛牌公司進(jin)入本中心(xin)掛牌進(jin)行(xing)股份(fen)轉讓的決議;
(四)推薦機(ji)構與擬(ni)掛牌公(gong)司簽訂的推薦掛牌相(xiang)關服務協議;
(五)審(shen)計報告。成立滿兩個完整會計年度(du)的(de),審計(ji)期間至少需包括最近兩(liang)個完(wan)整(zheng)會計(ji)年度;成(cheng)立未(wei)滿(man)兩個完整(zheng)會計(ji)年度的,審計(ji)期間(jian)為(wei)成(cheng)立日起至最(zui)近一(yi)期月(yue)末,最(zui)近一(yi)期月(yue)末距申(shen)請文件(jian)報送(song)日不超過六個月(yue);
(六)法律意見書;
(七)資產評估(gu)報(bao)告(若有);
(八)推薦機構(gou)關于擬(ni)掛牌公司的(de)盡(jin)職調(diao)查(cha)(cha)報告、盡(jin)職調(diao)查(cha)(cha)工作底稿及附件(jian);
(九)擬掛牌(pai)公(gong)司董事(shi)、監事(shi)、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會員關于申請文件(jian)不存在虛假記載、誤導性陳述和重大(da)遺漏的承諾(nuo)函(han);
(十)本中心要(yao)求的其他文(wen)件。
第三(san)十五條 本中心收到推薦(jian)機構報(bao)送(song)的申請(qing)文件后,出具受理函。申請(qing)文件一經受理,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增加、撤回或更換。
第三(san)十六條 本中心(xin)對(dui)推(tui)薦(jian)機構報送(song)的(de)申請文件進行初審(shen),包括但不限(xian)于下列事項:
(一)申(shen)請文(wen)件是否齊(qi)備;
(二)推薦機構(gou)是否已按照盡職調(diao)查工作指引的要求,對擬掛(gua)牌公司進(jin)行了(le)充分地盡職調查,出具(ju)的結(jie)論是否恰當;
(三)擬(ni)掛牌公司(si)擬披(pi)露的(de)信(xin)息是(shi)否符合信(xin)息披(pi)露規則的(de)要求(qiu);
(四)擬(ni)掛牌(pai)(pai)公司(si)是否符(fu)合(he)基本(ben)掛牌(pai)(pai)條件;
(五)本中心(xin)要求(qiu)的其他事項。
第(di)三十(shi)七條 本(ben)中心要(yao)求(qiu)推薦機構對(dui)申請文(wen)件補充或(huo)修(xiu)改(gai)的(de),受理(li)申請文(wen)件的(de)時間自本(ben)中心收到(dao)推薦機構的(de)補充或(huo)修(xiu)改(gai)意見的(de)下一(yi)工作日起(qi)重新計算。
第七(qi)節 審(shen)委會審(shen)核(he)
第三十八條 初審通過后,本中心(xin)召(zhao)開掛(gua)牌與定(ding)向增資審核委員會(以(yi)下簡稱“審委會(hui)”)會(hui)議(yi)對(dui)擬掛牌公(gong)司掛牌申請文件進(jin)行獨立審核,并投票(piao)表決。審委會(hui)會(hui)議(yi)形式包括但不限(xian)于現場會(hui)議(yi)、電話會(hui)議(yi)。
第(di)三十(shi)九(jiu)條 經審委(wei)會(hui)會(hui)議(yi)審核通過的掛(gua)牌申請,由本中心于五個(ge)工作日(ri)內向擬掛(gua)牌公(gong)司出(chu)具同意其(qi)掛(gua)牌的通知。
第四(si)十(shi)條(tiao) 擬掛牌公司掛牌申請未(wei)獲(huo)審委會會議審核(he)通過的,自作出(chu)不予核準決(jue)定(ding)之日(ri)起1個月后,可由推(tui)薦(jian)機構再(zai)次提出掛(gua)牌申請。
第(di)四(si)十一(yi)條 擬掛牌公(gong)司掛(gua)牌(pai)核準后至(zhi)正式掛(gua)牌(pai)前,發生(sheng)重(zhong)大不利事項(xiang)的(de),應當暫(zan)緩(huan)或者暫(zan)停掛(gua)牌(pai),并(bing)及時報告本(ben)中心,同時履(lv)行(xing)信息披露義務。影響掛(gua)牌(pai)條件的(de),應當重(zhong)新(xin)履(lv)行(xing)審核程序。
第八節 辦理掛牌
第(di)四十二條 擬(ni)掛牌公司在(zai)取得本(ben)中心(xin)(xin)出具的(de)(de)同(tong)意其掛牌的(de)(de)通知(zhi)后,推(tui)薦機構向本(ben)中心(xin)(xin)申請擬掛牌公司的(de)(de)股份簡稱及代碼。
第四(si)十三條 本中(zhong)心收到推薦(jian)機構(gou)關于股(gu)份簡(jian)稱及代碼(ma)的申請(qing)后,在兩個工(gong)作日內予以核定。
第(di)四(si)十(shi)四(si)條(tiao) 推薦機構應督促擬掛牌公司與本中心(xin)簽訂(ding)掛牌協(xie)議書,并辦(ban)理全(quan)部股份的集中(zhong)登記。
第四十五條 擬(ni)掛(gua)牌公(gong)司最(zui)遲于(yu)正式掛(gua)牌日前三(san)日,在本中心(xin)指定網站上發布掛(gua)牌公(gong)告(gao)文件,包括:
(一(yi))股(gu)份轉讓說明書(shu);
(二)本中心(xin)要(yao)求的其他文件。
同(tong)時,推(tui)薦機構在(zai)本(ben)中心指定(ding)網站上發布關于擬掛牌公司掛牌公告。
第(di)四十六條 本(ben)中(zhong)心(xin)于掛牌(pai)完(wan)成后五個工作日內報監管部門(men)備案。
第四十(shi)七條(tiao) 掛牌完成(cheng)后,本中(zhong)心在每個交易(yi)日發布(bu)掛牌公司(si)股份掛牌轉讓的最新價格行情。
第四章 展示板掛牌(pai)流(liu)程
第四(si)十八條 本中心(xin)對展示板實行(xing)注冊制。擬掛牌(pai)公司申請(qing)在本中心(xin)展示板掛牌(pai)的,應按照本中心(xin)的相關(guan)規定進行(xing)注冊。
第(di)四十九(jiu)條 擬(ni)掛牌(pai)公司可(ke)直接向(xiang)本(ben)(ben)中心申請注冊,也(ye)可(ke)以(yi)委托會員向(xiang)本(ben)(ben)中心推薦注冊。
第五十條(tiao) 擬掛牌公司進入本中心(xin)注(zhu)冊的,可以選擇是否(fou)聘請會員為其注(zhu)冊提供有關(guan)專業(ye)服(fu)務(wu)。
第五十(shi)一條(tiao) 擬掛牌公司申請在本中心注(zhu)冊(ce)(ce)的,應向本中心報送以(yi)下注(zhu)冊(ce)(ce)材料:
(一)擬掛牌公司(si)進入本(ben)中心的(de)掛牌申請表;
(二)擬掛(gua)牌公司營業(ye)執照副(fu)本(ben)復印(yin)件;
(三)擬掛牌公司基本(ben)情況說明(ming)書(shu);
(四)擬掛牌公(gong)司(si)關于報送材料的(de)真實(shi)性(xing)、準確性(xing)和完(wan)整性(xing)的(de)承(cheng)諾(nuo)書;
(五)本中心要(yao)求(qiu)的其(qi)他材料。
第(di)五(wu)十二條 本(ben)中心(xin)在收到擬掛牌公(gong)司(si)提(ti)交注冊材料(liao)五個工作日內(nei)進(jin)行初(chu)審(shen),申請材料(liao)齊(qi)備并滿足注冊條件的,與擬掛牌公(gong)司(si)簽訂展示板掛牌協議(yi)。
第五十三條 本中心將(jiang)在簽訂展示(shi)板掛(gua)牌(pai)協(xie)議后五個工作日內,于網站上發布關于擬掛(gua)牌(pai)公(gong)司注冊的公(gong)告。
第五(wu)章 違規處理
第五十四條 擬掛(gua)牌公(gong)司(si)違反本規則規定的,本中心責令其改(gai)正,視(shi)情節輕重給予其如下處理,并記入誠(cheng)信檔案:
(一) 談(tan)話提醒;
(二) 警告;
(三) 通(tong)報批評;
(四) 譴責(ze);
(五) 暫(zan)停受理其報(bao)送的申請(qing)文(wen)件或出具的相關報(bao)告;
(六) 取消資格(ge)。
第(di)五十(shi)五條(tiao) 會員及其相關工作(zuo)人員違反本(ben)規則(ze)規定(ding)的,本(ben)中(zhong)心責令其改正(zheng),視情(qing)節輕(qing)重給予(yu)其如下處理(li),并記入(ru)會員誠信檔案(an):
(一) 談話提醒;
(二) 警告;
(三) 通(tong)報(bao)批評;
(四) 譴(qian)責(ze);
(五) 暫停(ting)受理其(qi)報送的(de)申請(qing)文件或出具(ju)的(de)相關報告;
(六) 取消會員資格。
第五(wu)十六(liu)條(tiao) 會員相關工作(zuo)人(ren)員違(wei)反本規(gui)則規(gui)定(ding)的(de),本中心責令其(qi)改正(zheng),視情節輕重給(gei)予其(qi)如下處理,并記入從業人(ren)員誠(cheng)信(xin)檔案:
(一) 談話提醒(xing);
(二(er)) 警告;
(三) 通報批評;
(四) 譴責;
(五(wu)) 暫停(ting)其從事相(xiang)關業務的資格(ge);
(六) 認定其不適合任職;
(七) 責令所在機構給予處分(fen)。
第六章 附則
第(di)五(wu)十七條(tiao) 本規則(ze)由海南股權(quan)交易中心負責解釋(shi)和修訂。
第五十八條 本規則自發(fa)布之日起施(shi)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