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(di)一章(zhang) 總(zong)則
第一條(tiao) 為規(gui)范海南股權交易(yi)中(zhong)(zhong)(zhong)心(以下簡稱“本中(zhong)(zhong)(zhong)心”)股權等業(ye)務的管理與(yu)運作(zuo),依據(ju)《中(zhong)(zhong)(zhong)華人(ren)民共(gong)和國(guo)公司法》(以下簡稱《公司法》)、《國(guo)務院關于進一步促(cu)進資本市(shi)場健康(kang)發(fa)展(zhan)的若干意見》(國(guo)發(fa)[2014]17號)等有(you)關(guan)法律法規及(ji)政策性規定(ding),制(zhi)定(ding)本(ben)制(zhi)度。
第二條 本制度是本中心開(kai)展業務的基本規范。
第三條(tiao) 本中心(xin)、掛(gua)牌公司(si)、會員機構、投(tou)資者應當遵循誠實(shi)信(xin)用、公平自愿(yuan)的(de)原(yuan)則,遵守有關法(fa)律法(fa)規(gui)和(he)本中心(xin)的(de)有關制度的(de)規(gui)定,嚴格防范和(he)控制風險。
第二章 監管體系和組織架構
第四條(tiao) 海南省政(zheng)府(fu)(fu)金融工作辦公室作為海南省人民(min)政(zheng)府(fu)(fu)授權的(de)區域市場(chang)監管部門,對本中心進行統一規(gui)劃(hua)和(he)監督管理。
海(hai)南(nan)證監(jian)局、銀(yin)監(jian)局等行業監(jian)管部(bu)門,對本中心(xin)進行業務(wu)指導。
第五條 本中心(xin)對業務進行自律性(xing)管理。
第六條 本中心采取(qu)公(gong)(gong)司制組建,以有限責任公(gong)(gong)司方式(shi)設立(li)(li),設股東會(hui)、董事會(hui)、監事會(hui)及經理(li)層機構(gou),建立(li)(li)完善的公(gong)(gong)司治(zhi)理(li)結構(gou)。董事長、總經理(li)采取(qu)任期制。
第七條 本(ben)中心業務決(jue)策與授權體系按照董事(shi)會、經理層、內設(she)部門的架(jia)構設(she)立和運(yun)行(xing)。
第三章 業務設置和管理
第(di)一(yi)節 會員管理
第八條 本中心會員(yuan)可開展推薦(jian)、保(bao)薦(jian)、經紀、交易、承銷、創(chuang)新、服務業務,包括證券公(gong)(gong)司、信托、銀行、公(gong)(gong)募基(ji)金、私募基(ji)金管(guan)理(li)公(gong)(gong)司、投資咨詢公(gong)(gong)司、資產(chan)管(guan)理(li)公(gong)(gong)司、保(bao)險公(gong)(gong)司、會計(ji)師(shi)事務所、律師(shi)事務所及資產(chan)評(ping)估機構等機構。
各機構(gou)在(zai)本(ben)(ben)中心(xin)開展相關(guan)業(ye)務(wu)前,應(ying)當申請成(cheng)為本(ben)(ben)中心(xin)會員。非會員不得在(zai)本(ben)(ben)中心(xin)開展相關(guan)業(ye)務(wu)。
第九條(tiao) 會員(yuan)應按照規(gui)定的(de)收費(fei)(fei)項(xiang)目、收費(fei)(fei)標準與收費(fei)(fei)方式,按時繳納相關費(fei)(fei)用。
第二(er)節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
第十條(tiao) 本中(zhong)心合格投資者分為個(ge)人(ren)投資者、機構投資者。
第十一條 投(tou)(tou)資者(zhe)買(mai)賣本中心掛牌公司股份及其(qi)他產品,應向本中心申請開立權(quan)益賬(zhang)(zhang)戶(hu)和資金賬(zhang)(zhang)戶(hu),并開立第三方存管(guan)賬(zhang)(zhang)戶(hu)(特殊投(tou)(tou)資者(zhe)除外)。
投資(zi)者向本(ben)中心申請開立賬戶(hu)前,應(ying)通過股權交易市場知(zhi)識及風(feng)險承受能力測試。
本中心其他(ta)掛(gua)牌產(chan)品對(dui)已開立(li)賬戶(hu)的合格(ge)投資者另有(you)要求的,從其規定。
第十二條 會員(yuan)介紹自有投(tou)資(zi)者(zhe)到本中(zhong)心(xin)開(kai)(kai)戶(hu)時,應當切實履(lv)行本中(zhong)心(xin)投(tou)資(zi)者(zhe)適當性管理,并接受本中(zhong)心(xin)對其介紹開(kai)(kai)戶(hu)職責(ze)的(de)監管。
第十三(san)條 投資者應當遵守(shou)“買賣自負”的(de)原則(ze), 承擔掛(gua)牌公司(si)股(gu)份及其他(ta)產(chan)品的轉(zhuan)讓履(lv)約責任,不(bu)得以不(bu)符合投資者適當性標準為由拒絕(jue)承擔掛(gua)牌公司(si)股(gu)份及其他(ta)產(chan)品轉(zhuan)讓履(lv)約責任。
第十四條 公司(si)在本(ben)(ben)中(zhong)心(xin)掛牌前的(de)自然人股(gu)東(dong)、董事(shi)(shi)、監(jian)事(shi)(shi)、高級管(guan)理人員(yuan)、核心(xin)員(yuan)工等(deng),不滿足本(ben)(ben)中(zhong)心(xin)合格投資(zi)者條件(jian)的(de),須賣出其持(chi)有的(de)掛牌公司(si)股(gu)份(fen),不得參與本(ben)(ben)中(zhong)心(xin)其他(ta)產品的(de)交(jiao)易;申請(qing)成為本(ben)(ben)中(zhong)心(xin)的(de)合格投資(zi)者的(de),可參照相關規則辦理。
第三(san)節(jie) 企業掛牌(pai)
第(di)十五條(tiao) 滿足主營業務明確(que)、合法規范經(jing)營等基本(ben)條(tiao)件的股份有限公司(si)、有限責任公司(si)以及合伙制(zhi)企業均可在本(ben)中(zhong)心(xin)展示(shi)板掛(gua)牌。本(ben)中(zhong)心(xin)展示(shi)板掛(gua)牌采取注冊制(zhi)。
第十六條 符合本中心掛牌(pai)條件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(gong)司(以下簡稱(cheng)“非上市公(gong)司”)可(ke)以申請在交易板掛牌(pai)。本中心交易板掛牌(pai)采取審批制。
第(di)十七條(tiao) 非上市公司申(shen)請(qing)在本中心交易板掛(gua)(gua)牌(pai)的(de),應委托本中心會員保薦,與(yu)會員簽訂保薦掛(gua)(gua)牌(pai)協(xie)議(yi),并聘請(qing)本中心從事服(fu)務的(de)會員為(wei)其(qi)掛(gua)(gua)牌(pai)提供(gong)有關專業服(fu)務。
第十八條 重大事項(xiang)發生(sheng)時,非上市公司應當向(xiang)本(ben)中心申請暫停轉(zhuan)讓,直至按規定披(pi)露或相(xiang)關情(qing)形消除后恢復轉(zhuan)讓。
第(di)十九條(tiao) 非(fei)上市公司(si)出現破產清算(suan)等重大情(qing)形時,本中心為其(qi)辦理終止(zhi)掛牌手續并報(bao)送監管部門備(bei)案。
第四(si)節(jie) 定向增資
第二十條 已(yi)掛牌(pai)的(de)非上市公司可以向(xiang)本中心申(shen)請定向(xiang)增(zeng)資。
第二十(shi)一條 定(ding)向增資(zi)是指(zhi)已掛牌的非上市(shi)公(gong)司向特定(ding)投資(zi)者發行股份、募(mu)集資(zi)金的行為。
第二十(shi)二條 定向增資中以貨幣出資新增股(gu)(gu)份的(de),自(zi)股(gu)(gu)份完(wan)成(cheng)工商登記注(zhu)冊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轉讓;非貨幣出資新增股(gu)份的,自(zi)股(gu)份完成工(gong)商登記(ji)注冊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(de)轉讓。
第二十三條(tiao) 限售(shou)期滿后,公司(si)董事、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、控(kong)股(gu)(gu)股(gu)(gu)東或實際控(kong)制人所持(chi)新增股(gu)(gu)份(fen)按照《公司(si)法》及其(qi)他相(xiang)關(guan)規(gui)定進(jin)行(xing)轉讓(rang),其(qi)余新增股(gu)(gu)份(fen)可一次(ci)性進(jin)入本中心進(jin)行(xing)轉讓(rang)。
第五(wu)節(jie) 股權質(zhi)押融資
第(di)二十(shi)四條 本中(zhong)心提(ti)供已掛牌(pai)非上市公司的股(gu)權(quan)質押(ya)融(rong)資服務。本中(zhong)心對股(gu)權(quan)質押(ya)融(rong)資采取核準制。
第二十五條 股權(quan)質(zhi)押融資是指借款(kuan)人以自有或(huo)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權(quan)作為(wei)債權(quan)擔(dan)保,由本中心(xin)會(hui)同工商行政管理部(bu)門辦理質(zhi)押擔(dan)保登記(ji)手續,通過本中心(xin)向銀行業等金融機(ji)構或(huo)其(qi)它機(ji)構或(huo)個人申請獲得貸款(kuan)(或(huo)借款(kuan))的融資活(huo)動。
第(di)二十六條 出質人和質權(quan)(quan)人在辦(ban)(ban)理涉及股(gu)權(quan)(quan)質押(ya)融資相關業(ye)務時,應先在本中心(xin)內辦(ban)(ban)理股(gu)權(quan)(quan)登(deng)記(ji)托管(guan),可委托本中心(xin)進行股(gu)權(quan)(quan)質押(ya)登(deng)記(ji),依托本中心(xin)開展股(gu)權(quan)(quan)質押(ya)融資業(ye)務,以確保自(zi)身的合法權(quan)(quan)益(yi)。
第二十七條 申(shen)(shen)請(qing)(qing)股(gu)權(quan)質(zhi)押、變更和(he)注銷(xiao)登(deng)記(ji),應當(dang)由(you)出(chu)質(zhi)人(ren)和(he)質(zhi)權(quan)人(ren)共同提(ti)出(chu)。申(shen)(shen)請(qing)(qing)股(gu)權(quan)出(chu)質(zhi)撤(che)銷(xiao)登(deng)記(ji),可以由(you)出(chu)質(zhi)人(ren)或質(zhi)權(quan)人(ren)單(dan)方提(ti)出(chu)。申(shen)(shen)請(qing)(qing)人(ren)申(shen)(shen)請(qing)(qing)股(gu)權(quan)出(chu)質(zhi)撤(che)銷(xiao)登(deng)記(ji)的(de),需要提(ti)交質(zhi)權(quan)合(he)同被(bei)依法確(que)認無效或者被(bei)撤(che)銷(xiao)的(de)法律文件。
第(di)二十(shi)八(ba)條 非上市公(gong)司(si)的股(gu)權質押申請審核通(tong)過后(hou),本(ben)中心(xin)對設(she)定質押的股(gu)權予以凍(dong)結。股(gu)權出質后(hou),不得轉讓(rang)。
第二十九條(tiao) 股權(quan)(quan)(quan)質(zhi)押登(deng)記(ji)期(qi)限(xian)到期(qi),本(ben)中心將根據股權(quan)(quan)(quan)質(zhi)押雙方要求解除(chu)質(zhi)押登(deng)記(ji)。股權(quan)(quan)(quan)質(zhi)押的(de)(de)擔保期(qi)屆滿而質(zhi)權(quan)(quan)(quan)人(ren)尚未實現債(zhai)權(quan)(quan)(quan)的(de)(de),出質(zhi)人(ren)和質(zhi)權(quan)(quan)(quan)人(ren)經(jing)協商可辦理股權(quan)(quan)(quan)質(zhi)押期(qi)限(xian)的(de)(de)延續手續。
第六節 股份轉(zhuan)讓(rang)及結(jie)算
第三(san)十條 本中(zhong)心已掛牌非上市公司的股份采用協議轉(zhuan)讓方式。
第(di)三十(shi)一(yi)條 本中心(xin)轉讓日為(wei)每周一至(zhi)周五,轉讓時間為(wei)上(shang)午(wu)9:30至12:00,下午13:30至16:30。
遇國家法定節假(jia)日和本中心公告(gao)的休市日,暫停(ting)轉讓。轉讓時間內因故休市,轉讓時間不順延(yan)。
第三十(shi)二(er)條 本中心股份(fen)(fen)轉(zhuan)讓(rang)實(shi)行全(quan)額(e)保(bao)證金制度,即投資者(zhe)買入時必須有足(zu)額(e)資金,賣出委托時必須有足(zu)額(e)股份(fen)(fen)。
第三十三條 本(ben)中(zhong)心轉讓系(xi)統支(zhi)持T+1結算(suan)(suan),對(dui)于股份(fen)和資金的結算(suan)(suan)采(cai)用逐筆全額(e)非擔保(bao)交收(shou)模式。
第七節 信息披露(lu)
第三十四條 在本中心掛牌的非上市公(gong)司應履(lv)行信息披露職責。
第三十五條 已掛牌非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必(bi)須(xu)面(mian)向本中(zhong)心(xin)的全體合格投(tou)資者和會員等。
第三十六條 已掛牌非上市公(gong)司的信息披(pi)露包括定期披(pi)露和臨(lin)時披(pi)露。
第三(san)十七條 已(yi)掛牌非上市(shi)公司披露的信息應在本(ben)中心指(zhi)(zhi)定(ding)網(wang)站發(fa)布,在其他媒體披露信息的時(shi)間(jian)不得早(zao)于指(zhi)(zhi)定(ding)網(wang)站的披露時(shi)間(jian)。
第四章 風險防范及應急處置
第三十八條 本中心風險防(fang)范及應急處置遵循“事前控制、及時報告、處置得當”原(yuan)則。
第三(san)十九條 本中(zhong)心采取有效的(de)措施對交易場所、交易系統、掛牌公司運(yun)作(zuo)、投資者運(yun)作(zuo)等(deng)進行風險防(fang)控。
第四十條 本(ben)中心制(zhi)定應(ying)急預案,對可能(neng)(neng)導致掛牌公司停牌的(de)風險(xian)事件、經營(ying)導致的(de)風險(xian)事件、計算(suan)機系(xi)統安全事件、遭受(shou)重大自然災(zai)害(水災(zai)、火災(zai)、地震(zhen))和其他風險(xian)事件、可能(neng)(neng)引發本(ben)中心股份轉讓等相關業務不能(neng)(neng)正常運作的(de)事件以及投資者聚(ju)眾鬧(nao)事等事件進行處置。
第五章 附則
第四(si)十(shi)一條(tiao) 本制(zhi)度由海南股權交易中(zhong)心(xin)負責解釋和修訂。
第四十(shi)二條 本制度(du)自公布之(zhi)日(ri)起試(shi)行。